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提出坚持司法人民性重在实践
“一槌千钧,法在人心”。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这就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坚持司法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事事处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将实现人民性转化为每一名法官的自觉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8月10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如是强调。他说,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王胜俊表示,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狠抓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具体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人民性的要求。人民法官要坚持严格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能动司法、廉洁司法。
王胜俊指出,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就应按照“符合国情、群众欢迎、简便易行、公正高效”的要求,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加完善,纠纷解决手段更加多样,为民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人民群众普遍受益。
王胜俊要求继续完善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建立源头治理机制,强化一、二审法官信访意识,增强初次接访法官责任意识;健全诉访分离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建立上访终结机制,针对实体正确且穷尽一切司法救济手段的上访案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畅通“信访”案件出口,实现上访终结。
(摘自200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第10版)
编辑人: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