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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9〕 61号

来源:贵州省政府网站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6-22
实施日期:2009-6-22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
  
  为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28号,以下简称《攻坚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问责办法。
  一、行政问责的原则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问责的对象
  行政问责的对象为承担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任务的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
  三、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对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任务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导致污染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相关各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对因污染减排工作进展迟缓受到省预警通报、区域限批后,措施仍然不力,整改不到位,未能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对相关各单位或其责任人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三)建议引咎辞职。
  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导致全省污染减排工作受到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各单位责任领导建议引咎辞职。
  (四)取消评优创先资格。
  未按照《攻坚方案》的要求和时限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任务的,相关各单位不得被授予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将此作为对该地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相关各单位主要领导、污染减排工作分管领导实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
  上述问责措施可视具体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对出现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四、建立行政问责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问责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研究行政问责工作,提出有关行政问责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五、行政问责的启动和实施
  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根据《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市(州、地)年度减排目标和措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行政问责联席会议。对需要实施行政问责的,联席会议视具体情况研究提出问责建议,按相关规定报请同意后实施。
  (一)需要进行诫免谈话的,原则上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主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同志主谈,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需要进行全省通报批评或实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的,由联席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后,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负责落实。
  (三)需要建议引咎辞职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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