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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有效开展,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竞赛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竞赛分级分类
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二级。
市级竞赛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市级一类竞赛可冠以“重庆市××”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竞赛可冠以“重庆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除上述两项竞赛外,其他任何竞赛活动均不得冠以“重庆市”、“全市”等名称。区县(自治县)级竞赛,是指区县(自治县)政府举办的跨行业、多个职业(工种)的竞赛。
二、竞赛职业(工种)及标准
(一)竞赛应以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影响面大的职业(工种)为主,结合重庆市的支柱产业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同时注重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竞赛适当增加职业(工种)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及新工艺等相关内容。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一般每年举办一次。市级竞赛参赛工种人员不得少于60人;各区县(自治县)组织的竞赛参赛工种人员不得少于40人。
(二)竞赛一般按照国家三级或四级职业资格标准要求命题。
三、竞赛申办
(一)申办组织
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均可申办竞赛。凡需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竞赛,由牵头承办单位申报。
(二)申办条件
1.有与竞赛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2.有完善的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3.配备熟悉竞赛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竞赛职业(工种)要求的、具有考评资格的考评员和裁判员,每个竞赛项目裁判员不得少于3人。
四、申请备案
(一)举办竞赛或参加市外、全国性竞赛活动,主办(组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在通知下发或出行前1个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学会等举办市级竞赛,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以重庆市队名义组织参加国家或市外竞赛,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以区县(自治县)政府名义举办竞赛,由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申办竞赛,报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三)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须取消竞赛活动的,应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竞赛主办单位应于竞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及获奖选手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市内竞赛,应报送《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见附件)和备案报告(附组织方案),组织方案须包含组委会成员名单、竞赛试题要求、参赛人数、奖励名次的设立、评分规则、有关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经费来源、预算和运作方案等,规模较大的竞赛还须报送安全预案。
(二)组团参加市外、全国性竞赛,应报送《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和备案报告,报告须附邀请函、竞赛活动简介、市内选拔赛情况和参赛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六、参赛选手条件
(一)参赛选手须身体健康,符合从事该项工种岗位操作的体能要求,不分年龄、性别、工作年限均可报名参赛。
(二)取得高级别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低级别的竞赛活动。
(三)各类竞赛活动,其参赛选手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参赛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七、表彰奖励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对全市竞赛活动进行综合评比,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为调动广大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从业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除对竞赛获奖选手予以表彰奖励外,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获市级一类竞赛各工种前一、二、三等奖的选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竞赛职业(工种)命题标准相应等级颁发高一等级证书。
2.获市级二类竞赛各工种一、二等奖的选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和区县(自治县)级竞赛一等奖获得者(1名),按竞赛职业(工种)命题标准相应等级颁发高一等级证书。
3.参赛选手竞赛理论和实操均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获市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市二类竞赛一、二等奖、区县(自治县)级竞赛一等奖的获得者可直接推荐参加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的评选。
5. 组团参加市外、全国性竞赛的获奖选手,按竞赛文件相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八、管理监督
(一)加强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于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将下一个半年的竞赛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制定全市竞赛计划。凡未列入全市计划的竞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备案。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竞赛,考评员和裁判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派遣;特殊职业(工种)可由竞赛主办单位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推荐考评员和裁判员。凡由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竞赛,考评员和裁判员由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派遣。举办竞赛应主动邀请公证部门公证。
(三)及时进行评估备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接到申办竞赛备案表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对是否符合竞赛所需条件提出意见。
(四)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主办单位应开展有效的竞赛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竞赛活动宣传的覆盖面,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竞赛活动的重视和支持。
本通知印发后,凡举办竞赛的单位请按竞赛通知规定作好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保证竞赛质量,进一步加强我市竞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附件: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附件:
编号:    
 
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申 请 单 位(章)   
 责     任    人   
 联  系  电   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竞赛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竞赛规模设计初赛      人;     决赛        人
职业(工种)
名称、竞赛
试题等级职业(工种)名称竞赛试题等级裁判员人数
   
   
   
主办单位地址 
竞赛时间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
决赛时间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
决赛地点   
竞赛经费保障   
主管部门
意   见年   月   日
市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
意   见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意  见年   月   日
备    注 
填表说明:
   
   
一、举办市级、区县(自治县)级或参加市外、全国性竞赛需填报此表;

   
二、此表可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钢笔填写,一式四份。主办单位、主管部门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各1

份。
三、区县(自治县)竞赛备案表由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表制定。
【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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