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0 来源:广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桂政发〔2009〕49号)
为加强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钨、锡、稀土等重要矿产品实行运输许可制度。运输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