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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投诉案件处理

2009.09.10 来源:广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项目名称 律师投诉案件处理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一)投诉人可采用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本协会投诉并提供书面投诉书、书面证据和文字材料(含投诉人个人身份证明,投诉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受托人代为投诉的,提交授权投诉委托书);
  (二)工作人员接待投诉人,收取投诉书、书面证据和文字材料,并做好相关登记;
  (三)惩戒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对投诉案件审查并报请惩戒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四)调查处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疑难、复杂投诉案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查处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五)根据不同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按撤诉处理;
  2、告之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3、投诉成立的,按行业管理规定进行行业处分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4、存在民事纠纷的,可根据投诉人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建议投诉人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5、书面告之投诉人投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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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0771-5865220 传真号码 0771-5865260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 邮编号码  530022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0771-5849110
在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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