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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来源:江西省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 2008年08月23日

办理条件
 
  需提供的材料:
 
  1、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4)代表证;(5)登记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驻在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4)代表证;(5)登记证;(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代表/(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5)登记证;(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5)代表证;(6)登记证;(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登记证;(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开业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限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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