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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部门规章: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6月9日)
办理条件
一、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3)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设备清单2份(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产地、单价、总价等);
(5)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提交材料---审查材料---决定批准---颁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外资处
办事地点 外资处
联系方式 邵法健、傅南、王云川、陈长生
房号: 2201
电话:0791—6246241、6246237、6246244、624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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