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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部门规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二○○三年第3号,2003年4月12日)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
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12)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批准证书工本费10元
办事流程 提交材料---审查材料---决定批准---下达批准文件-—发给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外资处
办事地点 外资处
联系方式 邵法健、傅南、王云川、陈长生
房号: 2201
电话:0791—6246241、6246237、6246244、624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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