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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省商务厅承担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入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四)增加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负责省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参与编制省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拟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六)组织拟定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负责拟定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发展。

  (十)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负责全省科普工作,拟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二)组织拟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或审核出国(境)科技团组,承担省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的申报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技厅设9个内设机构和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保密、信访、应急值班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科技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的科技管理工作;承担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全省自然科研系列中、高级职务评审的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拟定科技发展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承办厅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编制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实施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统计与培训;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科技咨询的政策措施;负责软科学研究工作。

  (四)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处(重大专项办公室)。

  组织拟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经费配置的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负责全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科技统计和科技评估工作;拟定全省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奖励工作;拟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拟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负责相关综合信息管理。

  (五)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提出增加科技投入、强化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推进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参与拟定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厅机关财务和本系统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的组织安排,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与开发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负责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和科研装备条件的配置与提升;负责全省实验动物工作;协助审核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税事宜;加强与金融、保险部门的协作,推进科技金融与科技保险业务的发展。

  (六)基础研究处。

  拟定全省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

  (七)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定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组织工业领域科技发展计划、火炬计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批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管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推广;拟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政策。

  (八)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定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计划、星火计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负责科技富民强县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技术承包计划;指导承接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拟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承办相关领域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减灾、医药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协调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九)国际合作处。

  组织拟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市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事宜;组织对外科技的交流合作、人才派出以及海外科技人才引进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或审核出国(境)科技团组;承担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申报和归国留学生的科研资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审核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科技系统外事方面的国家安全有关工作。

  省知识产权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全省专利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负责调处专利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推广;负责全省专利信息统计工作;管理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对其他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全省专利代理机构的上报和年检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科技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4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省知识产权局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省科技厅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及有关市政府建立会商和沟通机制,拟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全省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计划等重大事项。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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