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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单方毁约 中介担责?

2009-09-02 河北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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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人在购买二手房时,都会通过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办理过户、贷款等手续。但是当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时,中介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对此,很多人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房价上涨卖方毁约

2007年8月,省会的刘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桥东区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住房,房价为68万元。因在此之前卖房人杨某以该房为抵押物办理了贷款手续,尚有剩余贷款170000元未付,抵押也未解除,故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先将定金10000元交于杨某,待银行贷款手续审批通过之后,再将首付款220000元交于杨某以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合同同时约定,待房产证从银行取出来后,留存在中介公司,剩余房款450000元,刘先生授权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数额。合同生效后,刘先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卖房人杨某和中介公司交纳了定金、首付款、中介费、服务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共251964元。
      

按合同约定,杨某应于2007年10月15日将房屋腾空交给刘先生。但是在刘先生交付首付款后,杨某发现省会的房价在迅速上涨,他的房子估价仅一个月的时间就涨了8%。杨某这时有些后悔房子卖便宜了,于是就迟迟不愿办理过户手续。刘先生多次找杨某协商房屋交付事宜,杨某都隐匿不见,故意躲避。刘先生又多次找中介公司,要求其协助办理交房手续,中介公司的答复是找不到人他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卖房人杨某和中介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杨某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68000元,被告中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公司“连坐”当被告

杨某在诉讼中承认自己没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他认为原告要求自己承担68000元的违约金毫无道理。杨某称,我将房产证交给了中介,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义务,是中介公司至今未通知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责任应由中介承担。
      

中介公司则称,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杨某办理了提前还贷手续,就差买卖双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了。而在此期间,杨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去办理过户,是杨某违约,与中介公司无关。违约责任应由杨某承担。中介公司同时表示,“我公司现依然可以为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继续履行合同。”

中介公司无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杨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刘先生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入住房屋,因此杨某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并无过错且合同亦未约定其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续,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刘先生名下。被告中介公司负协助义务;原告刘先生自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之日起,五日内将剩余购房款448300元,通过中介公司给付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在收到上述剩余购房款后的十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刘先生使用。法院同时判决杨某向原告刘先生支付违约金68000元。但是驳回了刘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正确认识中介公司的法律责任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张延炜法官告诉记者,在房屋买卖中,很多人都认为有了中介公司就会降低风险,如果一方违约,还可以向中介公司讨说法。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张延炜法官希望借此案给买房人提个醒。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中介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的信息,促使双方达成买卖合同。至于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或毁约的,中介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只要中介公司提供了真实的信息,并促使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那么当事人就应当支付中介费。即使合同最后由于单方违约无法履行,中介费也不应退还,而应当作为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张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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