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国 » 首页 » 河北站 » 法律服务 » 《河北省实施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07-30 燕赵都市报

 

河北省出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凿井取水最高罚10万

本报讯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办法草案对地下水保护格外关注,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水,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厅厅长李清林受省政府委托,对办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说,近年来,由于受天气变化和上游省份用水增加影响,我省自产水资源总量和入境水资源量比上世纪50年代分别减少了58%和77%。而用水量则由上世纪50年代的40亿立方米增加到现在的200多亿立方米,目前我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07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
  李清林表示,缺水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资源问题,而上升为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我省应当采取法律、政策和经济手段,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针对我省地下水每年平均超采45亿立方米的实际情况,办法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对已有的取水井,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开采布局,逐步缩减取水量,直至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因特殊情况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办法草案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刘彬 实习生沈磊磊、郭素威)

编辑人: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