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名称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终止合同审批(含台港澳侨企业)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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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申请条件 |
外国或境外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全部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或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
| 所需要件 |
1、设立申请书(自拟);
2、投资方开业证明、身份证明;
3、项目申请报告(自拟);
4、环保评价意见(生产型企业必须提供);
5、董事会成员名单、任命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备案表(外资企业还需提供申请表);
8、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合同);
9、其他依设立企业的行业规定所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投资方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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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指南 |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市商务委核准。其中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国家法律法规无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已委托下放到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受依法报送设立所需申请材料;
(3)市商务委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4)市商务委对申请人所提申请进行核准;
(5)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