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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终止合同审批(含台港澳侨企业)

业务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终止合同审批(含台港澳侨企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外国或境外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全部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或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所需要件 1、设立申请书(自拟);      
2、投资方开业证明、身份证明;      
3、项目申请报告(自拟);      
4、环保评价意见(生产型企业必须提供);      
5、董事会成员名单、任命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备案表(外资企业还需提供申请表);      
8、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合同);      
9、其他依设立企业的行业规定所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投资方资信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指南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市商务委核准。其中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国家法律法规无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已委托下放到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受依法报送设立所需申请材料;
(3)市商务委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4)市商务委对申请人所提申请进行核准;
(5)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证书。

 

来源”天津市政府网站 2009.09.08

编辑人: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