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名称 |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审批 |
| 部门责任处室 |
市发改委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审批室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5)]30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20号).doc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5)]30号).doc |
| 受理时间 |
全年受理 |
| 承诺时限 |
8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应为我市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且其提出的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已由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核准。 |
| 所需要件 |
1.1、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
2.2、项目主管区县(及“三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的转报文件及项目审核情况表。
3.3、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4.4、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5.5、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还贷担保函。
6.6、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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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空表下载: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审批申请表.doc |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指南 |
1、由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申请人将第五项中1—6的材料(一式三份)报主管区县(及“三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报送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55窗口,由市发改委审批。 2、市发改委对项目及所报材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3、市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家发改委申请国际商业贷款指标,或做出不予转报的决定并通知主管区县(及“三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和申请人。 4、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所需国际商业贷款指标。 5、市发改委将国家发改委批复转发至主管区县(及“三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和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外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
| 业务成果 |
市发改委将国家发改委批复转发至主管区县(及“三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和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外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
| 咨询电话 |
022-24538211 |
| 受理级别 |
市级 |
|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邮编:300161
邮箱:tjspw@tjxzxk.gov.cn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