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概况需求及对策
浅议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概况需求及对策
出处:《中国法律援助》 作者:朱燕
一、农民工流动的概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随着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增加以及农民对城市生活的渴求和向往,农民进城务工仍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普遍现象。而我们九江(含各县,下同)每年农民工输出的数量均在60万人左右,占九江400万人的15%。而从去年开始,随着九江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也急需大量的农民工,但九江本地的农民工似乎不愿意在本地的企业务工,这也许是与报酬过低以及与原务工的企业熟悉有关,他们仍然到外省务工的多,流向主要有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故九江企业只得在更偏远的西部省份招工如云南、湖南、新疆等。据九江市劳动局统计:外地农民工输入人数低于九江农民工输出人数。如都昌县一纺织企业就从新疆招了一批女工,对此浔阳晚报曾作过报道。这种交叉流动的现象使得法律援助协作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以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我中心2006年共受理农民工案件25件,约占总案件数的50%,其中涉及外地的农民工10件,占农民工案件的40%;今年1-7月,共受理案件31件,农民工案件数为9件,其中外地的有5件,约占农民工案件数的55%,呈上升趋势,在这些农民工案件中工伤事故约占50%左右。
二、协作的需求
虽然我中心从总量上来说办理异地农民工案件不算多,但这是受理的数字,实际上有大量的本地农民工在外省务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家乡的法律援助机构。据我中心的不完全电话统计,因我中心8589566的电话在报纸及网络上公布过,现在九江政府的九龙网上仍可查到该电话,故从外地打来的求助、咨询较多,2006年约有100余人次,今年1-7月就有80余人次,也是呈上升趋势。这些外地的电话约有一半是九江下属各县的,另一半则是从广东、浙江、福建等地打来的,他们求助电话的内容五花八门,有农村土地征收方面的,有宅基地纠纷的,有计生政策的,有交通事故的,有工伤的,有讨薪的,还有婚姻方面,刑事案件的等等,针对这些电话,我中心都会认真解答,告之他们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的部门或途径,对其中涉及的工伤、讨薪、交通事故法律援助范围的,我们按《条例》规定告之他们到事故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如今年5月,武宁籍的残疾人汤某,到九江残联上访。他所涉及的是损害赔偿纠纷。侵权地在湖南株洲,事情发生在2003年8月,他在株洲火车站铁路边拾荒时,被火车上一坠落的物件砸伤左脚,使左脚三个脚趾头连根切除。当时铁路部门承担了他的医药费,出院后再无人过问,他曾多次到市、省、北京上访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我是在今年5月通过市残联得知此事的,我即赶到残联为其提供咨询帮助,告之他应先进行评残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再找株洲方索赔。他因文化低经济又困难,且行走不便,无能力去株洲索赔,故我建议其向户口所在地的武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后武宁法律援助中心告之他株洲太远无差旅费,不便受理汤某的申请。从此事中不难看出,如果有一个异地协作制度则武宁法律援助中心完全可以受理汤某的申请,再委托株洲法律援助中心办理,这样汤某不用去株洲了,差旅费也不会发生了。
三、对策
1、政府应从制度上引导农民工就近务工。国务院早在(2006)第5号文《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农民工应就近就业。但如何促使农民工就近就业,应有相关的制度来引导,例如广东就规定了企业必须为务工人员(不论是否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否则企业不能年检,又例如上海市就出台了家政人员必须参保的规定,以防止一旦家政人员在工作时受伤、雇主又无力承担时能及时有效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无疑对农民工的就业流向是有吸引力的。从另一角度来讲谁愿离乡背井,谁又愿抛妻别子在外务工?但我们九江却没有这些规范性文件,绝大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给员工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更是没有保障。不得已九江政府自2006年开始出台规定,允许社会闲散人员自己买养老保险,并对下岗人员实行部分补贴,这实则是为了弥补企业不交养老保险的漏洞。笔者相信如果江西省能象广东、上海那样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农民工异地务工会大大减少,自然法律援助异地合作也会减少。
2、规范法律援助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的管理模式是隶属于各地的司法局,因而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都是各自为政,一旦遇有异地法律援助事宜的,跨县的要经过市司法局,跨省的经过省厅,这种层层呈报的形式既费时,又费力,且效果不佳。笔者以为应树立全国法律援助是一家的观念,可参照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的法律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联系会更加便捷。如我中心承接的一起见义勇为的案件,死者系中铁四局某公司的员工,在今年7月,由单位派往广西某县修路时,因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为此当地的派出所、综治委均出具证明,证明其舍己救人,但其所在单位不认可也没得到相关的待遇。我中心接此案后,为了弄清广西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立即与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取得电话联系,当即中心负责人表示可以提供,并表示可以协作。但这种协作是建立在两个中心的负责人相识这一前提的。如不相识,能否如此迅速笔者不敢妄言。故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协作的规范性文件,以保障异地协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从经费上保障异地协作的正常开展
法律援助经费紧张一直是各法律援助机构的“瓶颈”问题,随着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认识的提高,财力上也逐渐有所好转。以九江为例:九江下属14个县区,2006年上半年财政共拔给专项经费13万元,平均不到一万元,2007年上半年,共拔专项经费26万元,比上年增加一倍,而我中心2006年拔专项经费一万元,今年仍为一万元,但愿这只是暂时的。而以办案的实际成本上来看市区内的每件办案成本,含通讯费、交通费、材料复印打印费约300元,如跨县办案的则需500-1000元,如跨省办案的则需2000以上,故以目前的经费来考量,法律援助机构不可能去异地办案,协作办案虽能减少部分差旅费开支,但对于通讯费、材料打印等费用实际上是要增加的,因为要与外地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提供材料等。因此,政府还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的投入,否则异地协作也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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